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古籍研究所的学术制度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古籍所学术事务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古籍所学术事务决策必须经过学术委员会的咨询和审议。
第三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是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二级组织,其性质是实体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学术职责。
第四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古籍所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古籍所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组成人员共5人,主要由古籍所教师民主推荐产生,并经古籍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古籍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 1 人,由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古籍所学术委员会的主任。
第五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退休或调离本所的委员不再担任该职务。当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原产生途径进行增补。
第六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端正;
(2)熟悉所在学科学术前沿和发展趋势;
(3)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能够承担相应的学术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古籍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古籍所学术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如需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或隐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古籍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议临时召开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古籍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古籍所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并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古籍所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古籍所党政联席会议和学校相关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六条 古籍所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古籍所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